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07號
TPDV,112,補,207,20230202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07號
原 告 弘光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朱華楨
被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51萬6025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3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立俐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弘光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