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95號
原 告 力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曼君
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錄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
件,原告起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「廢
棄鈞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39056號(下稱系爭執行程序
)強制執行事」,應係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之意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9萬2623元(即被告永錄自
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金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
85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
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幸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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