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177號
TPDV,112,補,177,2023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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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77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
王菱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捷盛聯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83,691.2元,折
合新臺幣(下同)5,620,032元(以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月18日台
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0.595元計算,元以
下四捨五入),應繳裁判費56,73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洪素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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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