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138號
TPDV,112,補,138,2023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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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38號
原 告 楊清富
湯美珠
溫美蓮

張黎明
周鐘蘭
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人立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214,560
元(即:110萬元+105萬元+99,560元+965,000元+100萬元=4,214
,56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7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林霈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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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