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2年度,9號
TPDV,112,聲,9,20230223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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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9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定代理邱月琴
代 理 人 傅金銘
相 對 人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李岱蓁
陳木蓮
相 對 人 施義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欄中關於「相對人李岱蓁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兼法定代理李岱蓁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蔡斐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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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