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法字第30號
聲 請 人 蔡雪泥即財團法人台北市蔡雪泥公益慈善基金會之
董事長
代 理 人 林婉愉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蔡雪泥公益慈善基金會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蔡雪泥公益慈善基金會捐助
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台北市蔡雪泥公益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、二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 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至不屬 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,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,祇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, 並無聲請法院為處分之必要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蔡雪泥公益慈善基 金會之董事長,該會係於民國77年4月27日經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以北市社三字第14469號函核准設立,聲請本院登記處 於110年8月31日核准變更法人登記證書(登記簿第54冊第5 頁第1281號)在案。該會於111年1月16日經第12屆第3次董 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,爰依民法第62 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台北市蔡雪 泥公益慈善基金會第12屆第3次會議紀錄、臺北市社會局北 市社團字第1123009130號函、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、捐助章 程修正條文對照表、法人登記證書(見本院卷第13-33頁) 。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蔡雪泥公益慈善基金會 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第3、28條部分,係就該 財團法人之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所為修正,與財團法人之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,是聲請
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條文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捐助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第30條部分,僅屬章程修訂日期,尚 非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,或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。依上開說明,祇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,無庸另 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,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,於法不合, 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