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2年度,98號
TPDV,112,司聲,98,2023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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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聲字第98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李雅婷
相 對 人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益璟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03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1,90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,准以同面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,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47 9號假扣押裁定,提供面額新臺幣1,9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6年度存 字第10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,為 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3 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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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圓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