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2年度,83號
TPDV,112,司聲,83,2023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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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聲字第83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蔡福田
相 對 人 積富國際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陳奎璋
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九二五號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○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貳拾萬元整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67 5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存新臺幣20萬元,並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下稱士林地院)111年度存字第925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 請人,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,爰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同意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 證明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士林地院111年度存字 第925號卷宗,核無不合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6 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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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積富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