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6年度,512號
TCDM,106,訴,512,201708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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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512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張朝杰
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律師
      梁家昊律師
      鄭崇煌律師(106年6月30日解除委任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5 年度偵字第
00000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張朝杰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,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。 犯 罪 事 實
一、張朝杰陳文南經由法院拍賣取得共同土地持分及清理水溝 等問題,對陳文南心生不滿,遂基於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 建築物之故意,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0 時50分許,提1 桶 不明易燃液體,至位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○0000號陳 文南所經營正大機車行(下稱正大機車行)之西北側,先將 該不明易燃液體倒入該機車行之西北側窗戶內,隨即引燃火 勢時,突起火焰燒及張朝杰之臉部、頸部及胸部等處,張朝 杰立即跑步離去,火勢造成該機車行之烤漆浪板屋頂、2 樓 烤漆浪板受燒變色,2 樓儲藏室四周牆面受燒燒損,高處燒 損嚴重、2 樓樓梯間矽酸鈣板屋、烤漆浪板屋頂(上層)受 燒變色,1 樓儲藏室木質裝潢天花板及牆面受煙燻黑,辦公 區木質裝潢天花板木質薄板受燒碳化、部分燒失、樓梯間高 處變色嚴重,2 樓倉庫烤漆浪板屋頂(底層)受燒變色、泛 白、烤漆浪板白牆面受燒變色,儲藏室1 、2 共用木質裝潢 隔間薄板受燒碳化、部分燒失,呈高處燒失嚴重現象、木質 樓地板受燒燒失嚴重、支撐樓地板鐵架受燒變色、變形,呈 西側變形、塌陷嚴重、1 樓作業區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失 嚴重,支撐2 樓樓地板鐵架受燒變色、變形,呈西側變形、 塌陷嚴重。1 樓所堆放之機油、飲水機、輪胎、機車零件、 椅子、辦公桌、油桶、鐵架、電扇、文件櫃、生財機具等物 ,及2 樓倉庫內所堆放之機油、輪胎、煞車線及機車零件等 物,分別受燒變形、變色而損壞或燻黑,受燒掉落至1 樓。 1 樓磚造牆面水泥受燒變色,呈高處泛白嚴重現象,並延燒 室內所停放17輛機車受燒燒損嚴重,及停放在西側室外7 輛 機車分別燒損嚴重或表面輕微受熱熱熔之損壞。經警消人員 接獲報案前往搶救,撲滅火勢,惟該建築物已達喪失效用之 程度,嗣經警方調閱相關商店監視器,始知上情。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暨陳文南訴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



理 由
壹、證據能力
一、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,不得作為證據,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經查,本案證人即告訴人陳文南於警詢時之陳述,對被告 張朝杰而言,係因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,且 經查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、第159 條之3 所定之例 外情形,並經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(見本院卷第 39頁反面、第150 頁)表示拒絕作為證據使用,依上開規定 ,證人陳文南於警詢時之陳述,應無證據能力。二、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,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,得為證據,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。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,原則上有證據能力,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,始例外否 定其得為證據,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 ,檢察官自無須再就該無例外情形為舉證,法院亦無庸在判 決中為無益之說明。換言之,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「 不可信之情況」時,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,為調查審認(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證人 即告訴人陳文南於偵查中之具結陳述,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第2 項規定,自具有證據能力,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(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)並未主張並釋明證人陳文南 於偵查時之證詞有何顯有不何信之情形,故辯護人前揭所述 自難採信。
三、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,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認 為適當者,亦得為證據。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,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,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,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,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。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 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,原則上先予排除。惟若當事人 已放棄反對詰問權,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;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,基於尊重當事 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,及證據資料愈豐富,愈有助於真實 發見之理念,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,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 行,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。除上述證據能力之說 明外,本判決除符合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,無待 贅述外,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,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,然檢察



官、被告張朝杰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(見本院卷第149 頁 反面至第151 頁反面)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,且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。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及取得之 狀況,並無違法、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,且為證明被告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,以之作為證據,認屬適當,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規定,均具有證據能力。
四、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,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 所為規範,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,或以科學、機械之方式, 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,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,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,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 取得,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,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。本 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,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,復 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,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 料。
貳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
一、訊據被告張朝杰固坦承在其住處後方種植盆栽,於本案案發 時其提一桶液體行經火災現場,遭正大機車行竄出火焰燒傷 臉部、頸部及胸部等處因而前往就醫治療;警方所調集案發 前監視畫面及翻拍照片所出現之人物即為其本人等事實不諱 ,惟矢口否認有何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犯行,辯 稱:當時我從我家門前出去提著水,因我家後院有種些菜、 盆栽、花,我時常提水過去那邊,我後院有些土地,但沒有 水所以我提水去後院澆水。我從光興路我家大門出來,就是 要經過光明路才能抵達我家後院,我在光興路經過機車行的 時候,聽到一些怪聲音,但我不以為意就提著這個東西走到 我家後院,覺得東西放好時,機車行好像發生是機車發生車 禍的撞擊聲或是有人拿著大搥在敲牆壁的那種聲音,所以好 奇想去看一下機車行發生什麼事,就走到東側門窗時,玻璃 就已經震裂開了,裡面就稍微有一點火光了,我就在那邊停 頓稍微看,那瞬間的氣爆是讓你無法閃躲,因為光明路的道 路差不多只有3 米而已…然後瞬間爆炸波及我,我才跑步回 家。火災後鄰居都對我指指點點說我是壞人放火,所以我在 火災4 天後我才請人去裝設水龍頭及後門,水管我是在火災 後才自己裝的。陳文南921 之前會住在機車行,後來就沒有 住在機車行,鐵皮屋真的很熱,陳文南不可能住在機車行云 云。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:火災發生時,現場監視器3 支 雖攝得被告行經該處之晝面,但均無法提供被告取出物品或 縱火之證據,故尚不得證明被告有縱火之行為。火災發生後 ,於火場內外,均未查獲打火機、火柴、汽油桶等縱火工具



,業據證人即消防人員張智凱所供明,但事後警方並未扣得 任何縱火器具,實無法證明現場有經縱火之跡象。陳文南平 日養有7 隻看門犬,當日晚上尚有1 隻綁在機車行外,客觀 上要靠近機車行縱火本已不易,火災當晚亦未聞鄰居於火災 前有聽聞看門犬之狂吠聲,有報案人林嘉鋒警詢筆錄在卷供 參,故無法證明被告有縱火之行為。被告因患有睡眠障礙, 常於半夜時分為花草澆水或於土地上除草而出現於案發地點 ,業經證人陳文南、張吳佳恩證述明確,又被告曾受臺中市 政府衛生局告以其所有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 地雜草叢生,恐孳生登革熱病媒蚊,請其改善,如未於限期 內改善,將處以新臺幣3 千元以上1 萬5 千元以下罰鍰,故 被告利用睡眠障礙之時間,行經系爭機車行往赴前揭土地除 草合於常情。證人陳文南於鈞院訊問時證稱其與被告素無仇 怨,足證被告無何動機縱火。火災調查人員即證人張智凱於 鈞院證稱「(問:您說您鑑識了上百件,請問您有無碰過用 煤油去縱火的?)目前比較少,我幾乎沒遇到,因為要去點 燃東西,縱火的話都是比較易燃性你能逃跑的,你點一個東 西要點5 分鐘起來去縱火,你有可能會被抓到,你當然是點 一些比較易燃,好比說紙張或是汽油,點了之後就可以走了 」等語,足佐持煤油縱火顯不符經驗法則。再觀諸光興路80 5 號監視器,攝得被告於案發時之46分16秒許,左手提物由 南往北經過火場地點,嗣於同日時50分49秒許攝得火場建物 北側火光閃爍,計時不過4 分33秒許,參酌上開證人張智凱 所為煤油較不易引燃之證述,被告實無可能於此短時之內引 燃煤油以致大火,當可確定。被告為火所紋身之部位為臉、 頸部以及胸口,被告當時因睡眠障礙行經該處,欲往赴住宅 後方除草蒔花,聽聞系爭機車行內部有聲響,探頭觀之,方 以致之,若被告係縱火者,依經驗法則判斷,持火之手部也 一定會灼傷,然此顯與被告之傷勢不合。陳文南證述其機車 行營業時間為早上8 點至晚上9 點,又系爭建物之2 樓為儲 倉室及倉庫。證人張智凱於鈞院證稱「(問:在1 樓、2 樓 有無看到盥洗設備?)沒有」。又案發當時2 樓倉庫及1 樓 機車行店面均未有人在場,均經認定無疑,亦堪認定本案起 火時,系爭建物均為現非供人使用之建築物,洵堪認定,是 縱被告涉有縱火犯行,核被告此部分縱火之行為,客觀上既 因該建築物現非供人使用,即與刑法第173 條第1 項之罪構 成要件不符,自無從以該條罪相繩。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雖 指出「起火原因無法排除縱火引燃火災之可能性」,然經送 鑑定之證物,鑑定結果均含有重質石油分餾液類易燃液體, 如煤油等,且鑑定結果亦指出系爭易燃液體亦存在於機車二



行程機油中。再佐以該局所繪製之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 ○路0000號等2 戶(正大機車行)火警現場1 樓物品配置圖 」亦顯示起火點靠近回收桶及電源開關箱處,故起火原因然 亦不能排除係因機車行之回收桶內所含之易燃液體保管不當 結果,當不能僅因鑑定報告書指出起火原因不能排除人為縱 火之可能,即認被告確有涉犯縱火罪行。綜上本案公訴人所 提之證據,皆無法使人確信被告有為何等縱火犯行,請為無 罪判決云云。
二、經查:
㈠、本案發生火災之正大機車行,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派員至火 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如下:
1、現場概況:
①、火災現場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0號及1038號「正大 機車行,負責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均係陳文南先生…」,係 座東朝西、地上2 層(1 樓磚造牆面,2 樓鋼架烤漆浪板牆 面、屋頂結構),2 戶內部為打通共用建築物;正大機車行 營業登記所在地址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0號,實 際使用範圍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0號及1038號。②、本案造成鄰居張朝杰先生…右側臉部、右上胸燒燙傷,自行 就醫。
③、轄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太平分隊救災車組到達現場時,災戶 (正大機車行)1 樓及2 樓已全面燃燒,1 樓北側與東側窗 戶均有橘紅色火舌及灰黑色濃煙竄出,太平52車組立刻佈署 3 水線由1 樓北側鐵窗外防護射水冷卻,同時使用圓盤切割 器破壞災戶1 樓西側鐵捲門,破壞後隨即佈署水線入室搶救 、撲滅火勢;災後造成光興路1036號及1038號建築物與內部 停放17輛機車受燒燒損嚴重,並波及停放西側室外7 輛機車 …。
㈡、燃燒後之狀況:
①、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前,災戶1 樓內部火勢燃燒猛烈,2 樓竄 出大量灰黑色濃煙。
②、災後鳥瞰災戶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、泛白,呈西北側泛白 較嚴重現象。
③、勘查災戶外觀:
⑴、西側2 樓烤漆浪板外牆受燒變色,1 樓鐵捲門受燒變色,呈 北側變色嚴重現象,鐵捲門係救災人員破壞以利搶救;停放 於災戶西側外機車(編號甲)受燒燒損呈前側(東側)燒損 嚴重現象,機車(編號乙)、機車(編號丙)、機車(編號 丁)及機車(編號戊)受燒燒損均呈左側(東側)燒損嚴重 現象,機車(編號己)及機車(編號庚)僅表面輕微受熱熱



熔。
⑵、北側2 樓烤漆浪板外牆受燒變色、泛白,1 樓磚造外牆水泥 被覆層受燒變色、泛白,鐵門受燒變色,西北側窗戶玻璃受 燒破裂,鋁質窗框部分受燒燒熔,西北側鐵窗係救災人員破 壞以利搶救;堆放於北側外雜物僅表面輕微受煙燻黑。⑶、東側2 樓烤漆浪板外牆受燒變色、泛白,呈北側泛白嚴重現 象,1 樓磚造外牆水泥被覆層受燒變色,1 樓及2 樓窗戶玻 璃均受燒破裂,1 樓東北側窗戶玻璃受燒破裂,鋁質窗框高 處受燒燒熔,窗戶呈開啟狀態(窗扣靠向南側)。④、勘查災戶2樓
⑴、儲藏室1 南側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,東側矽酸鈣板 裝潢隔間牆面高處受燒剝落、低處尚完好,鐵質置物架受燒 變色,輪胎堆僅表面受煙燻黑。
⑵、儲藏室2 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、高處泛白,堆放安全 帽(紙箱裝)僅表面輕微受燒碳化。
⑶、樓梯間矽酸鈣板屋頂(底層)受燒變色、部分剝落,烤漆浪 板屋頂(上層)受燒變色,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、高 處泛白,東倒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、泛白,金屬水塔高處 受燒變色。
⑷、倉庫矽酸鈣板屋頂(底層)受燒變色、剝落嚴重,烤漆浪板 屋頂(上層)受燒變色、泛白,呈西側泛白嚴重現象,西側 、東側及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、泛白,南側與儲藏室 1 、2 共用木質裝潢隔間牆面木質薄板受燒碳化、部分燒失 ,呈高處燒失嚴重現象,木質樓地板受燒燒失嚴重,支撐樓 地板鐵架受燒變色、變形,呈西側變形嚴重現象,倉庫內堆 放物(機油、輪胎、煞車線、機車零件等)受燒掉落至1 樓 。
⑤、勘查災戶1樓
⑴、儲藏室木質裝潢天花板及牆面受煙燻黑,鐵質置物架等內部 物品擺設僅表面輕微受煙燻黑。
⑵、辦公區木質裝潢天花板木質薄板受燒碳化、部分燒失,東側 及南側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,木質置物架高處受燒 碳化,辦公椅泡綿靠背燒燒失、低處尚完好,辦公桌僅表 面受燒後碳化。
⑶、樓梯間西側、南側及東側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變色,鐵 質置物架受燒變色,呈高處變色嚴重現象,文件櫃受燒變色 ,呈高處變色嚴重現象,文件櫃上擺放物品僅表面輕微碳化 ,樓梯間堆放雜物表面受燒碳化。
⑷、1樓作業區
、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失嚴重,支撐2 樓樓地板鐵架受燒變



色、變形,呈西側變形塌陷嚴重現象,南側磚造牆面水泥被 覆層受燒變色、泛白,呈高處泛白嚴重現象,東側磚造牆面 水泥被覆層受燒變色、泛白,呈北側高處泛白嚴重現象,北 側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變色、泛白,呈西側泛白嚴重現 象,西北側窗戶玻璃受燒破裂,鋁質窗框部分受燒燒熔,置 物平台木質檯面受燒碳化,西側鐵捲門受燒變色、變形,呈 北側變形嚴重現象,鐵捲門馬達受燒變色;檢視災戶1 樓作 業區西北側牆面上電源開關箱內部,無熔絲電源開關均呈現 使用跳脫狀態。
、內部停放機車(編號15)、機車(編號16)及機車(編號17 )均僅高處表面受燒燒熔、低處尚完好;機車(編號6 )至 機車(編號10)受燒燒損,呈機車(編號10)燒損最為嚴重 ,機車(編號9 )泡綿坐墊受燒碳化、部分燒失,機車(編 號10)泡綿坐墊受燒碳化、燒失,車身塑質飾板受燒燒失, 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;機車(編號2 )至機車(編號5 ) 車身塑質飾板均受燒燒失,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,呈機車 (編號5 )變色較嚴重現象;2 樓倉庫內堆放物品(機油、 輪胎、煞車線、機車零件等)受燒散落至1 樓。、西北側置物平台木質檯面受燒碳化,呈西側碳化嚴重現象, 上方放置機油瓶受燒燒失;2 樓倉庫內堆放物品(機油、輪 胎、煞車線、機車零件等)受燒散落至1 樓。
⑥、清理勘查災戶1樓西北側附近
⑴、機車(編號6 )金屬車架受燒燻黑;機車(編號7 )車身塑 質飾板燒燒熔,泡綿坐墊表面受燒破化;機車(編號8 )車 身塑質飾板受燒燒失,泡綿坐墊受燒碳化、部分燒失;機車 (編號9 )泡綿坐墊受燒碳化、部分燒失;機車(編號10) 車身塑質飾板及泡綿坐墊受燒燒失,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 ,呈前側(西側)變色嚴重現象;機車(編號1 )及機車( 編號2 )金屬車架受燒變色;機車(編號3 )至機車(編號 5 )車身塑質飾板及泡綿坐墊均受燒燒失嚴重,裸露金屬車 架受燒變色,呈機車(編號5 )變色嚴重現象,機車(編號 3 )至機車(編號5 )前輪橡膠輪胎受燒碳化、燒失情形, 呈機車(編號5 )燒失嚴重現象;機車(編號5 )車身塑質 飾板及泡綿坐墊受燒燒失嚴重,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,呈 前側(西側)變色嚴重現象,後輪橡膠輪胎輕微受燒竣化, 前輪橡膠輪胎燒失嚴重,檢視機車電源配線絕緣被覆受燒燒 失、裸露銅線(花線)未有短路熔斷燒損跡象。⑵、西北側附近置物平台木質檯面受燒碳化,呈西側碳化嚴重現 象,上方放置機油瓶受燒燒失,作業區內部停放機車(編號 5 )及機車(編號10)車身塑質飾板均受燒燒失,裸露金屬



車架受燒變色,呈機車(編號5 )變色嚴重現象。⑦、清理復原災戶1 樓作業區西北側附近,置物平台木質檯面受 燒碳化,呈西側碳化嚴重現象,上方放置機油瓶受燒燒失, 作業區內部停放機車(編號5 )及機車(編號10)車身塑質 飾板均受燒燒失,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,呈機車(編號5 )變色嚴重現象。
⑧、火災調查人員蒐證採樣災戶1 樓作業區西北側附近地面燒損 殘餘物「標示牌1 」及窗邊置物平台燒損殘餘物「標示牌2 」,會同關係人置入證物鐵罐內密封及物證封緘袋封緘,送 本局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析。
⑨、勘查現場時,據鄰居張朝杰先生表示,案發當時行經光興路 1036、1038號,於災戶東側窗戶旁遭火勢灼傷,受傷部位為 右臉及右上胸。
㈢、火災原因研判:
1、火災概要:
①、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員黃湧皓接獲報案人林嘉鋒先生 …,報案內容表示:「…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0號 發生火災,請趕緊派消防人、車前來搶救…」立即派遣轄區 第三救災救護大隊太平分隊及支援單位出動救災車組前往現 場搶救。
②、查訪報案人林嘉鋒先生…表示:「…火災發生時我在家(光 興路813 號)1 樓客廳看電視,突然聽到一聲爆炸聲,我就 馬上走出家門口查看,看到機車行東側有竄出大量黑色濃煙 ,1 樓北側窗戶內有發現橘紅色火光(未竄出橘紅色火焰) ,西側沒有發現濃煙竄出的現象,西側鐵捲關閉狀態,我就 馬上打電話報案…」。
③、查訪正大機車行負責人陳文南先生與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 :「…火災前我在住家(光明路9-1-3 號)睡覺,是隔壁鄰 居(范錦中先生)跑到我家按門鈴,通知我說店面起火燃燒 ,當下我就拿鑰匙趕到現場,發現機車行…東側窗戶已經竄 出橘紅色火舌…前一天(13日)晚上我是最後離開機車行的 ,當天營業到晚上9 點多,離開前我有把電燈關閉,空壓機 、升降機、充電機的插頭拔除,只有冰箱、鐵捲門馬達、日 光燈為通電狀態…北側側門內側有使用三個門栓上鎖,確定 當天有上鎖,北側窗戶僅關上狀態、未上鎖,東側兩個窗戶 均有上鎖,災前皆無破損現象…我本身沒有抽菸習慣,員工 4 人也沒有抽菸習慣…機車行無使用蚊香及精油的習慣…」 。
④、查訪傷者張朝杰先生與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:「…我平常 就有睡眠障礙(至今約5 至6 年),習慣會在住家附近散步



,當時走到鄰居(光興路1036、1038號)大門前(西側)聽 到〝蹦〞約2-3 聲,沒有發現火光,在經過北側沒有注意任 何異常現象,剛好走到東側窗戶旁時,我就被爆炸波及,就 趕緊衝回家沖水,之後就聽消防車的聲音,我老婆(陳寶珠 女士)驚醒了看到我受傷就帶我去長安醫院看診,受傷部位 為右臉及部分右上胸…」。
⑤、經查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0號等2 戶(正大機車行 ),無設置消防安全設備。
⑥、經查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0號等2 戶(正大機車行 ),無設置保全系統。
⑦、經查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0號,投保臺灣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火災保險,保險期間自105 年07月12日12 時至106 年07月12日12時止,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 整。
⑧、經調閱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 號監視錄影器105 年 07月14日拍攝畫面,CH2 監視器晝面顯示,於00時43分59秒 (校正後實際時間00時45分59秒)至00時44分16秒(校正後 實際時間00時46分16秒),一民眾由南往北方向徒步接近災 戶,該民眾左手疑似提有重物,惟該民眾於走出CH2 監視器 晝面後,CH1 監視器未明顯拍攝到該民眾身影;CH1 及CH7 監視器晝面顯示,於00時48分49秒(校正後實際時間00時50 分49秒)災戶1 樓北側火光閃爍;CH7 監視器晝面顯示,於 00時48分53秒(校正後實際時間為00時50分53秒)一民眾由 災戶北側火光閃爍處跑出,於00時48分59秒(校正後實際時 間為00時50分59秒),該民眾由北往南方向跑經CH1 監視器 拍攝範圍,CH2 監視器畫面顯示,於00時49分00秒(校正後 實際時間為00時51分00秒)至00時49分07秒(校正後實際時 間為00時51分07秒),該民眾由北往南方向跑經CH2 監視器 拍攝範圍,並消失於光興路1020號騎樓陰影處。⑨、火災調查人員蒐證採樣災戶1 樓作業區西北側附近地面燒損 殘餘物「標示牌1 」,及窗邊置物平台燒損殘餘物「標示牌 2 」,會同關係人置入證物鐵罐內密封及物證封緘袋封緘, 送本局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析,鑑定結果:000000-0(地 面燒損殘餘物「標示牌1 」)000000-0(窗邊置物平台燒損 碳化物「標示牌2 」),均檢出重質石油分餾液類易燃液體 ,如煤油等,但上述易燃液體成分亦存在於機車二行程機油 中。
2、起火戶研判:
①、勘查停放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0號及1038號西側 室外機車(編號甲)受燒燒損,呈前側(東側)燒損嚴重現



象,機車(編號乙)、機車(編號丙)、機車(編號丁)及 機車(編號戊)受燒燒損均呈左側(東側)燒損嚴重現象, 機車(編號己)及機車(編號庚)僅表面輕微受熱熱熔,而 光興路1036號及1038號內部燒損嚴重,且經調閱臺中市○○ 區○○里○○路000 號監視錄影晝面顯示,火災發生初期係 光興路1036號及1038號內部火光閃爍,西側室外停放機車尚 無異狀,故研判火流來自東側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 00號及1038號建築物內部,機車(編號甲)至機車(編號庚 )係受火流延燒所致。
②、災後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0號及1038號(正大機 車行)有燒損現象,未延燒他處與緊鄰之建築物,認係為起 火戶。
3、起火處研判:
①、鳥瞰災戶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、泛白,呈西北側泛白較嚴 重現象;勘查災戶外觀,東側2 樓烤漆浪板外牆受燒變色、 泛白,呈北側泛白嚴重現象,北側2 樓烤漆浪板外牆受燒變 色、泛白,北側1 樓磚造外牆水泥被覆層受燒變色、泛白, 西側2 樓烤漆浪板外牆受燒變色,西側1 樓鐵捲門受燒變色 ,呈北側變色嚴重現象,研判火樓來自災戶西北側附近。②、勘查災戶2 樓儲藏室1 及儲藏室2 四周牆面受燒燒損,均呈 高處燒損嚴重現象,內部物品擺設僅表面輕微受燒碳化;2 樓樓梯間矽酸鈣板屋頂(底層)受燒變色、部分剝落,烤漆 浪板屋頂(上層)受燒變色,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、高處 泛白,金屬水塔僅高處受燒變色,相較於2 樓倉庫燒損情形 較為輕微,故研判災戶2 樓儲藏室1 、儲藏室2 及樓梯間均 係受延燒所致,火流來自災戶2 樓倉庫。
③、勘查災戶1 樓儲藏室木質裝潢天花板及牆面受煙燻黑,鐵質 置物架等內部物品擺設僅表面輕微受煙燻黑;辦公區木質裝 潢天花板木質薄板受燒碳化、部分燒失,東側及南側磚造牆 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,木質置物架高處受燒碳化,辦公椅 泡綿靠背高處受燒燒失、低處尚完好,辦公桌僅表面受燒碳 化;樓梯間西側、南側及東側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變色 ,鐵質置物架及文件櫃受燒變色,均呈高處變色嚴重現象, 樓梯間堆放雜物表面受燒碳化,故研判災戶2 樓儲藏室1 、 儲藏室2 及樓梯間均係受延燒所致。
④、勘查災戶2 樓倉庫烤漆浪板屋頂(底層)受燒變色、泛白, 呈西泛白嚴重現象,西側、東側及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 色、泛白南側與儲藏室1 、2 共用木質裝潢隔間牆面木質薄 板受燒碳化、部分燒失,呈高處燒失嚴重現象,木質樓地板 受燒燒失嚴重,支撐樓地板鐵架受燒變色、變形,呈西側變



形、塌陷嚴重現象,倉庫內堆放物品(機油、輪胎、煞車線 、機車零件等)受燒掉落至1 樓,尚屬完好;查訪報案人林 嘉鋒先生與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:「…火災發生時我在家 (光興路813 號)1 樓客廳看電視,突然聽到一聲爆炸聲, 我就馬上走出家門口查看,看到機車行東側有竄出大量黑色 濃煙,1 樓北側窗戶內有發現橘紅色火光(未竄出橘紅色火 焰),西側沒有發現濃煙竄出的現象,我就馬上打電話報案 …」,且由照片1 所示,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前,災戶1 樓內 部火勢燃燒猛烈,2 樓僅竄出大量灰黑色濃煙,故研判災戶 2 樓倉庫係受火勢向上延燒所致,火流來自災戶1 樓作業區 。
⑤、勘查災戶1 樓作業區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失嚴重,支撐2 樓樓地板鐵架受燒變色、變形,呈西側變形、塌陷嚴重現象 ,南側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變色、泛白,呈高處泛白嚴 重現象,東側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變色、泛白,呈北側 高處泛白嚴重現象,北側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變色、泛 白,呈西側泛白嚴重現象,西側鐵捲門受燒變色、變形,呈 北側變形嚴重現象,故研判火流來自災戶1 樓作業區西北側 附近。
⑥、勘查災戶1 樓作業區西北側附近,置物平台木質檯面受燒破 化,呈西側碳化嚴重現象,機車(編號6 )至機車(編號10 )受燒燒損,呈機車(編號10)燒損嚴重現象,機車(編號 10)車身塑質飾板及泡綿坐墊受燒燒失,裸露金屬車架受燒 變色,呈前側(西側)變色嚴重現象;機車(編號1 )至機 車(編號5 )車身塑質飾板及泡綿坐墊均受燒燒失嚴重,裸 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,呈機車(編號5 )變色嚴重現象,機 車(編號5 )車身塑質飾板及泡綿坐墊受燒燒失嚴重,裸露 金屬車架受燒變色,呈前側(西側)變色嚴重現象,後輪橡 膠輪胎輕微受燒碳化,前輪橡膠輪胎燒失嚴重;查訪報案人 林嘉鋒先生與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:「…突然聽到一聲爆 炸聲,我就馬上走出家門口查看,看到機車行東側有竄出大 量黑色濃煙,1 樓北側窗戶內有發現橘紅色火光(未竄出橘 紅色火焰),西側沒有發現濃煙竄出的現象,西側鐵捲門是 關閉狀態,我就馬上打電話報案…」;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 、火流延燒路徑、燒損程度事實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 分析,研判起火戶1 樓作業區西北側「火焰標示牌」附近為 起火處。
4、起火原因研判:
①、清理勘查起火處附近,未發現瓦斯爐具、烹煮食物之器具或 供奉神明及擺設牌位之情形,故研判爐火烹調不慎與敬神祭



祖、祭祀不慎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。
②、清理勘查起火處附近,未發現有菸蒂、菸灰缸等殘跡,復據 查訪正大機車行負責人陳文南先生與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 :「…我本身沒有抽菸習慣,員工4 人也沒有抽菸習慣…機 車行無使用蚊香及精油的習慣…」,故研判菸蒂微小火源蓄 熱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。
③、清理勘查起火處附近,電動鐵捲門馬達受燒變色,經檢視其 電源配線絕緣被覆受燒燒失、裸露銅線(花線)無短路熔斷 燒損跡象;日光燈金屬燈罩受燒變色嚴重,經檢視其電源配 線絕緣被覆受燒燒失、裸露銅線(花線)無短路熔斷燒損跡 象;勘查機車(編號5 )車身塑質飾板及泡綿坐墊受燒燒失 嚴重,裸露金屬車架受燒變色,呈前側(西側)變色嚴重現 象,經檢視車架上電源配線絕緣被覆受燒燒失、裸露銅線( 花線)無短路熔斷燒損跡象,查訪正大機車行負責人陳文南 先生與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:「…前一天(13日)晚上我 是最後離開機車行的,當天營業到晚上9 點多,離開前我有 把電燈關閉,空壓機、升降機、充電機的插頭拔除,只有冰 箱、電動鐵捲門馬達、日光燈為通電狀態…」,經查起火處 附近無其他電器產品使用情形,故研判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之 起火原因可排除。
④、火災調查人員蒐證採樣災戶1 樓作業區西北側附近地面燒損 殘餘物「標示牌1 」,及窗邊置物平台燒損殘餘物「標示牌 2 」,會同關係人置入證物鐵罐內密封及物證封緘袋封緘, 送本局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析,鑑定結果:000000-0(地 面燒損殘餘物「標示牌1 」)及000000-0(窗邊置物平台燒 損碳化物「標示牌2 」),均檢出重質石油分餾液類易燃液 體,如煤油等,但上述易燃液體成分亦存在於機車二行程機 油中,爰如受災戶1 樓作業區內停放機車及窗邊置物平台上 堆放機油汙染實屬可能;經調閱光興路805 號監視錄影器10 5 年07月14日拍攝晝面,CH2 監視器畫面顯示,於00時43分 59秒(校正後實際時間00時45分59秒)至00時44分16秒(校 正後實際時間00時46分16秒)一民眾(紅圈處)由南往北方 向徒步接近災戶,該民眾左手疑似提有重物,惟該民眾於走 出CH2 監視器晝面後,CH1 監視器未明顯拍攝到該民眾身影 ;CH1 及CH7 監視器晝面顯示,於00時48分49秒(校正後實 際時間00時50分49秒),災戶1 樓北側火光閃爍;CH7 監視 器畫面顯示,於00時48分53秒(校正後實際時間為00時50分 53秒),一民眾由災戶北側火光閃爍處跑出,於00時48分59 秒(校正後實際時間為00時50分59秒),該民眾由北往南方 向跑經CH1 監視器拍攝範圍,CH2 監視器晝面顯示,於00時



49分00秒(校正後實際時間為00時51分00秒)至00時49分07 秒(校正後實際時間為00時51分07秒),該民眾由北往南方 向跑經CH2 監視器拍攝範圍,並消失於光興路1020號騎樓陰 影處;經查於00時48分49秒(校正後實際時間00時50分49秒 )前CHI 、CH2 CH7 監視器晝面顯示災戶均無異狀,另清理 勘查起火處附近,未發現其他可疑火源,故縱火引燃火災之 起火原因無法排除。
⑥、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、火流延燒路徑、燒損程度事實及監視 錄影器拍攝晝面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分析,經排除敬 神祭祖、祭祀不慎、爐火烹調不慎、電氣因素、菸蒂微小火 源等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,研判起火原因無法排除縱火引燃 火災之可能性。
5、結論:
依據現場燃燒後狀況、火流延燒路徑、燒損程度事實、監視 錄影器拍攝晝面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綜合分析,認係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0號及1038號(正大機車行) 為起火戶,1 樓作業區西北側「火焰標示牌」附近為起火處 ,起火原因無法排除縱火引燃火災之可能性一節,有臺中市 政府消防局105 年8 月1 日檔案編號E16G14A1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1份在卷(見偵卷第28頁至第36頁)可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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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