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2年度,3540號
TPDV,112,司票,3540,202302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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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3540號
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ON-KWANG ELECTRIC(PHILIPPINES)INC.
卓彥宏、HON-KWANG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、鳳冠電機股
份有限公司、卓森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請提出第三人「SinoPac Capital International(HK) Limi
ted」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與聲請人時任之公司組織證明文
件,並將其譯成中文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2年2月13日聲請狀證四及證六之中文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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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