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540號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ON-KWANG ELECTRIC(PHILIPPINES)INC.、卓彥宏、HON-KWANG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、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、卓森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第三人「SinoPac Capital International(HK) Limi ted」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與聲請人時任之公司組織證明文 件,並將其譯成中文。二、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2年2月13日聲請狀證四及證六之中文譯 本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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