暫時保護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暫家護字,112年度,53號
TPDV,112,司暫家護,53,20230223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
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張杏茀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

相 對 人 張魯易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。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姊弟關係,於民國11 2年2月15日2時30分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號 4樓之9,相對人酒後進入聲請人房間內大聲吼叫,並將聲請 人推倒在地,再拿椅子攻擊聲請人,致聲請人受有右眼、右 後側頭部瘀挫傷、前額擦挫傷、右臉撕裂傷、下背部挫傷、 頭部疼痛、頭暈之傷害。為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 ,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,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等情。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不法侵害行為,有再 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等情,業據提出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 傷診斷書、受傷照片等件為證,是依聲請人釋明程度,堪認 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之急迫危險,爰核發 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,以資保護。本件暫時保護令核發 後,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,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 請,於該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中,再予調查審定,附此敘明 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保護令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(須附繕本)。
五、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,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、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,失其效力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