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2年度,219號
TPDV,112,司催,219,2023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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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催字第219號
聲 請 人 張關關(即張卿卿之繼承人)

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請提出張仲文張常華張瓊花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
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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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