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19號聲 請 人 張關關(即張卿卿之繼承人)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張仲文、張常華及張瓊花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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