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2年度,217號
TPDV,112,司催,217,20230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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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
聲 請 人 杜蕙欣(即杜灶生之繼承人)


杜芊嫻(即杜灶生之繼承人)

杜蕙青(即杜灶生之繼承人)

杜莉芸(即杜灶生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缺漏杜敏榮杜芳榮、杜時榮姓
名,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(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)

二、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缺漏杜敏榮杜芳榮、杜時
榮姓名,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(內容不得塗改,
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,應記載全體繼承人
姓名);並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(在聲請狀底補
正全體簽章)。
三、請提出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
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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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