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催字第162號
聲 請 人 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
代 理 人 謝明欣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明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法定代理
人姓名並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聲請狀(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
應由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)。
二、查聲請人未提出之委託謝明欣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,請提
出記載正確之民事委任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