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催字第144號
聲 請 人 陳京祥(即陳何晋德之繼承人)
陳京年(即陳何晋德之繼承人)
陳京華(即陳何晋德之繼承人)
上一人
監 護 人 高明安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。
二、查聲請人僅提出繼承系統表影本,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。
三、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,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
書正本。
四、請提出被繼承人三男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