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2年度,135號
TPDV,112,司催,135,2023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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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催字第135號
聲 請 人 黃馨慧(即黃基光之繼承人)

黃信堯即黃基光之繼承人)

黃淳海即黃基光之繼承人)

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政雄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系爭股票之號碼為何?(由於附表所載股票號碼與掛
失通知書有異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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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