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786號
TPDV,112,司促,786,202302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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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7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洪東輝(兼洪楀堂之繼承人)


洪寶橋(即洪楀堂之繼承人)

一、債務人洪東輝及洪寶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楀堂之遺產範圍
內與洪東輝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零肆拾參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

利息:
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3043元 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343043元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343043元 自民國111年1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
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3043元 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附件:
(一)緣債務人洪東輝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洪楀堂(
已辭世)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
9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408,139 元,約定應於
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08
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
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
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
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
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查案外人洪楀堂已於民國110年09月05日辭世,債務人洪
寶橋為其法定繼承人,且未辦理拋棄繼承,應依民法第11
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,於繼承案外人洪楀堂之遺產範圍
內,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詎債務人洪東輝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本金 343,043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
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洪寶橋既為被繼承人洪
楀堂之法定繼承人,應在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之金額343,04
3元範圍內,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四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
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
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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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