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5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萬興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覃克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明相對人溢繳之新臺幣9,700元,係全部償還本金
?抑或全部償還利息?或有其他主張,請釋明之。
二、按聲請人所提出之合約書及民國112年2月13日民事陳報狀陳
報內容,兩造間就系爭債權債務關係已約定總計新臺幣28,0
00元之利息,則聲請人應釋明請求「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
起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之法律依據為何?(依民
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,利息不能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故聲請
人就主張原因事實內容,有就上開事項陳報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