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2478號
TPDV,112,司促,2478,2023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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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47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品妡原名陳盺萓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伍拾壹元,及
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‧八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一百八十天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陸拾陸元,及
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九‧八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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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