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2477號
TPDV,112,司促,2477,2023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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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欣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
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
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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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