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定宸(原名李安翔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一‧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
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2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)
(一)緣債務人李定宸即李安翔於110年6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勞工
紓困貸款成立契約,有關借款金額、借款期間、借款利率及
利息計付方式、本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、遲延利息及違約
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
約定書」(證一)、「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」
及「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」(證二)。詎債務人自11
1年11月2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,勞動部自111年6月25日停止
利息補貼,屢經催討,均未獲置理。有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
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」、「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
明書」及「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」(證二)、「信用
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」(證三)、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
成立契約簽署資料」(證四)為證。
(二)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
付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
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五)。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,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證物名稱及件數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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