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2424號
TPDV,112,司促,2424,2023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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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4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翁睿
翁秉森
王莉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伍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

利息:
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325元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.275% 002 新臺幣253325元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.4% 003 新臺幣253325元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525%

違約金
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325元 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附件:
(一)緣債務人翁睿德於民國102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
,邀同債務人翁秉森王莉婷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
就學貸款額度一筆,金額新臺幣800,000元整,並出具「撥
款通知書」動用9筆,計新臺幣462,393元整。約定倘借款人
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
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應就對遲延還本
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
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
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付違約金
(二)詎債務人翁睿德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,並未依約履行債務,
迄今尚餘本金253,325元(逾期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依雙方
原簽契約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翁秉森王莉婷
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並拋棄先訴抗
辯權。又本案依教育部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,該部
分別於111年9月28日、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
率,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%,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
表所示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(四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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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