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2408號
TPDV,112,司促,2408,2023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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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家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

利息:
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0000元 自民國99年04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%
附件:
緣相對人蔡家珍於民國89年02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透支貸款
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
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
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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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