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2238號
TPDV,112,司促,2238,20230220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嘉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