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曾郁軒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振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)
聲請事項
一、債務人楊振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,952元,
及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二、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
人負擔。事實及理由一、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,嗣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
併,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合併後存
續銀行並更名為『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』,合先敘明。
二、緣債務人楊振萬於前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,並簽立gaga
現金卡申請書暨往來契約乙紙為憑,債權人核准額度為新臺
幣(以下同)2萬元整,經本行調整額度為3萬元整,約定期間
自民國(以下同)92年12月17日起至93年12月17日止,期滿時
,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本行依規定審核同
意者,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,不另換約,其後每次屆
期時亦同。借款利息依年利率15%採固定利率按日計息,並
於每月20日結算。
三、上開借款均自借款日起,每一個月一期,於每月20日還
款,如未按期清償,債務人除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
立即到期外,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
金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
。
四、嗣債務人於前曾參與債務協商,還款條件為110期,利
息按年息0%採固定利率計付,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者
,即協商失效,債權人並得回復原契約條件。
五、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寬緩措施
,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10月10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
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契約規定,債務人
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如
上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。
六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
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
如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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