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2170號
TPDV,112,司促,2170,2023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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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
代 理 人 吳子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趙美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柒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
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
伍拾元;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;延滯第三
個月(含)以上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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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