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1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吳雅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佩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第二個月當月計
付新臺幣肆佰元,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
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虹之遺
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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