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代 理 人 周柏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坤宸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智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壹仟柒佰玖
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六.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
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