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95號
TPDV,112,司促,195,202302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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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9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張世榮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林燕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
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,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
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份之聲
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。查本件
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就已備料未施作之工程請求准予再施工
成,惟上開請求非屬「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
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」,自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核
發支付命令,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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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