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洪政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大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林鼎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大鈞
林督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萬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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