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675號
TPDV,112,司促,1675,20230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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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泓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拾壹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肆元整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
一月二十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)
(一)債務人陳泓廷於91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
二)債務人迄111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0,091元整未為清
償(手續費752元整、消費款75,974元整、預借現金43,748元
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6,762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555
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
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
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
126,484元自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
算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
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
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
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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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