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黃翊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頂御國際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李柏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伍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