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宥勛(原名廖健樺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三
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2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)
(一) 原債權人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與聲請人即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,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
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
0號函核准在案,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。是本案之
債權業已移轉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廖宥勛即廖健樺 於090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
並核准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
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
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
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三)債務人廖宥勛即廖健樺 至遞狀日共消費新臺幣104593
元,但於095年03月2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
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115944元,雖屢經催討
,債務人仍無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
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 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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