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涂仕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
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2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)
(一)債務人涂仕杰於111年03月09日經網路向原告以線上申
請方式,經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
及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規定辦理身分確認符合後,乃
核發信用卡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使用,依信用卡
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
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
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
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
二)債務人涂仕杰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新臺幣247,529元
,而於111年09月26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
、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2,393元,以上共計新臺幣259,
922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
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線上申請表格、帳簿查詢表、信用卡約定
條款影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