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446號
TPDV,112,司促,1446,2023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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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原泰欣興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杜建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日新汽車裝飾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寶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玖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肆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對於利息,無須支付遲延利息。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
項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
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
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。本件債權人就相對人積欠
之貨款請求新臺幣伍佰肆拾伍元之利息部分依法本不得再行
請求遲延利息,故就新臺幣伍佰肆拾伍元請求遲延利息之部
分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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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新汽車裝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原泰欣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欣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