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359號
TPDV,112,司促,1359,2023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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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

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邱棋鱗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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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