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琬鈴(原名黃琬鈴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貳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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