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229號
TPDV,112,司促,1229,202302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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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東政

簡怜英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柒仟參佰伍
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
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零六計算之
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伍仟貳佰玖
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
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五六計算之
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八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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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