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198號
TPDV,112,司促,1198,202302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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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
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立帆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‧四
七五計算之利息,加計之利息總金額,最高以新臺幣肆仟伍
佰玖拾肆元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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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