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正明小吃店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其次,督 促程序,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「支付命令之聲請 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」,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其主張意旨略為:相 對人向聲請人訂購商品,惟迄未給付貨款,故聲請支付命令 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。查本件相對人正明小吃店為合夥商號 ,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負責人為之,關於法院 文書之收受亦同,而相對人正明小吃店之負責人大木淳史於 民國111年11月23日已出境,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 料在卷可稽,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 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,依首揭條文所示,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得為之,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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