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2年度,54號
TPDV,112,勞補,54,2023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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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54號
聲 請 人 陸嘉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幹樂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理 由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幹樂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 人聲請勞動調解,未繳納聲請費用。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2615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1000 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 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 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22條第1項但書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王曉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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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