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小字,112年度,3號
TPDV,112,勞小,3,202302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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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小字第3號
上 訴 人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
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俊雄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對於民國112
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7,14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上訴人尚未繳
納,且上訴狀所列對造當事人有誤(應僅有黃俊雄),又無公司印
文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,500
元,並提出正確記載當事人且兼具上訴人之公司印文及其法定代
理人簽名或印文之上訴狀及繕本各1份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張婕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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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