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83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蔡幃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0 號0樓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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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炬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補貼款事件,經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上訴人不
服,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聲明請求廢棄原判
決,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2,000
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,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一部上訴,惟未據繳納
第二審裁判費。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2,000萬元(
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,不予併算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
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張惠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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