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1年度,819號
TPDV,111,重訴,819,20230221,3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819號
上 訴 人 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
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

上 二 人
法定代理人 周育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重訴
字第819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
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,000,000元(3,000,000元+9,000,
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6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士筠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