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456號
原 告 鄭貞雄
鄭貞信
鄭達榮
鄭順伍
共 同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
被 告 王國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7日上午10時20分,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清 ,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原告起訴係主張其與母親鄭張笋、長兄鄭貞吉與訴外人黃正 勝於72年間合作興建五樓弍工業城,並簽訂合約書,依合約 書記載合作工程之道路通行問題由甲方(即地主)負責解決, 而依該合約書之記載,代表甲方(即地主)包括原告4人外 ,尚有其餘3位地主,原告應說明何以排除其餘3位地主而為 本件主張,請於112年3月15日前具狀補正,且提供相關證據 供參,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。
四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汶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