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428號
原 告 祭祀公業鄭必陶
法定代理人 鄭昌霖
鄭耀雄
鄭進德
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
陳思妤律師
被 告 鄭成煥
鄭詠霖
鄭源琮
鄭進仕
上 四 人
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
王志超律師
林大鈞律師
被 告 鄭福順
林麗真
林程羿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有相關證據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2日上午9時40分,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菁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