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1年度,18號
TPDV,111,重訴,18,2023022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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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繹天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靜儀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
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查上訴聲明:「㈠原判決不利上
訴人之部分廢棄。㈡上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」,
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(下同)4,849萬6,894元
(見本院卷第7頁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8,2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
理由,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,並附具繕本到院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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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