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645號
上 訴 人 山水宮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簡凱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
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5,4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490元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周儀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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