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5603號
TPDV,111,訴,5603,20230218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5603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
被 告 拱心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

品宅傢品有限公司

兼前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范揚承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
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後段關於「餘由被告品宅傢品有限公司、被告范揚承負擔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餘由被告品宅傢品有限公司、被告范揚承連帶負擔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原本及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8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王文心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拱心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品宅傢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