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5472號
TPDV,111,訴,5472,2023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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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訴字第547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

被 告 廖柏彥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
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玖仟肆佰參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「(一 般分期型)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、共通約定條款」第10條 第2項之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原告 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核與首揭規定,尚無不合,本院就本 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,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一)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(卡號: 0000000000000000;卡別:MASTER),依約被告即得持系 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,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、15條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,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部分按年息20% (自104年9月1日起調降為15%)計付利息。詎被告嗣後即 未依約清償,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,被



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 期;迄至111年9月1日為止累計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(下 同)28,491元(包括消費款26,101元、前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,190元、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1,200元)及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。
(二)被告復於111年1月26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49.2 16.228.20)向原告借款59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11年 1月26日起至118年1月26日止計7年,以每月為一期,共分 84期,利息則自借款撥付日起,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 息14.99%機動計算(被告逾期未清償時,原告定儲利率指 數為年息0.79%,本件請求年息即為15.78%),依年金法 按期(月)平均攤還本息,繳款日為每月26日;如有停止 付款、拒絕承兌或付款、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 1年3月24日止,嗣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,依兩造間「( 一般分期型)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、共通約定條款」第 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,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 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;迄今尚積欠本金580,947元 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。
(三)為此,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,餘如主文 第1項所示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MASTER信用卡申請書、 信用卡約定條款暨持卡人計息查詢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客 戶消費明細表、(一般分期型)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 書、撥款通知內容異動紀錄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總欠款明 細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,核屬相符;又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另自104年9 月1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%,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,是原告就MASTER信用卡消費款部分,請求 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日起計算之利息未逾年利率15%,自無不 合,併予敘明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以代釋明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無 不合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,酌定相當擔保



金額,予以准許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 2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 2  日 書記官 鍾雯芳
附表:
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(民國) 備 註 01 MASTER信用卡 消費款 28,491元 26,101元 15% 自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正卡卡號 02 (一般分期型) 個人信用貸款 580,947元 580,947元 15.78% 自111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帳 號 00000-000000-0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09,438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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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